***章 总 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神,做好年自主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神,特制定本章程。 ***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高职(专科)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第四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办学性质: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招生代码:(北京) 第九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高职单招工作接受市教委和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学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已参加北京市年高考报名的统考考生和单考考生。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专业代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招生计划 |
|
计划数 |
其中:招收 农村户籍 |
||||
合计 |
300 |
150 |
|||
01 |
|
护理(临床护理) |
三年 |
15 |
8 |
02 |
|
护理(老年护理) |
三年 |
15 |
7 |
03 |
|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
三年 |
10 |
5 |
04 |
|
健康管理 |
三年 |
20 |
10 |
05 |
|
公益慈善事业管理 |
三年 |
10 |
5 |
06 |
|
人力资源管理 |
三年 |
20 |
10 |
07 |
|
社会工作 |
三年 |
10 |
5 |
08 |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三年 |
10 |
5 |
09 |
|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 |
三年 |
10 |
5 |
10 |
|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假肢与矫形器技术) |
三年 |
10 |
5 |
11 |
|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足踝矫形技术) |
三年 |
10 |
5 |
12 |
|
康复***技术 |
三年 |
10 |
5 |
13 |
|
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听觉康复) |
三年 |
10 |
5 |
14 |
K |
学前教育 |
三年 |
30 |
15 |
15 |
|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婴幼儿照护) |
三年 |
10 |
5 |
16 |
K |
早期教育 |
三年 |
20 |
10 |
17 |
|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
三年 |
10 |
5 |
18 |
|
陵园服务与管理 |
三年 |
10 |
5 |
19 |
|
殡葬设备维护技术 |
三年 |
10 |
5 |
20 |
|
婚庆服务与管理(主播与主持) |
三年 |
10 |
5 |
21 |
|
婚庆服务与管理(策划与设计) |
三年 |
10 |
5 |
22 |
|
民政服务与管理 |
三年 |
10 |
5 |
23 |
|
大数据与会计 |
三年 |
10 |
5 |
24 |
|
影视多媒体技术 |
三年 |
10 |
5 |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考生于3月28日---4月1日登陆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自主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dz.bcsa.edu.cn/)进行网报,考生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并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并通过***或支付宝扫码缴纳报名费(25元/人),缴费时请在备注栏填写“北京+考生身份证号”信息字样。符合免职业技能测试(视频面试)政策的考生可免于缴纳报名费。 ***中职考生(含中职、技校等)均应在报名系统中“是否免笔试”选项中选择“是”,并上传相关材料作为文化素质成绩或符合免职业技能测试(视频面试)政策认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体检。应届生所在学校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高考体检。有实践经验的社会青年、往届生可到高考报名点领取体检卡后根据要求到有资质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体检。没有高考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章 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考生成绩由文化素质(免予考试)+职业技能(视频面试)两部分组成。 (一)文化素质(免予考试)认定办法: (1)普通高中生 文化素质成绩以学业水平考试语数外三科合格性考试成绩为认定依据,语数外三科具体成绩以北京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 (2)中职生(含中职、技校等) 文化素质成绩以学生在中职求学中的***个学期所学的语数外成绩为依据,分值按100分/科计,满分300分。此成绩需要由中职学校给予考生认定,并由考生上传到学院招生报名系统。 (二)职业技能测试认定办法 (1)普通高中生 考试形式为网络视频面试,高中生测试以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心理素质、特长能力等为主。满分300分。 (2)中职生(含中职、技校等) 考试形式为网络视频面试,中职生以人际沟通能力、行业认知、专业技能等为主进行测试。满分300分。 第十九条 免职业技能(视频面试)测试政策 考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享有免试资格。 (一)普通高中生免职业技能(视频面试)测试政策 1.高中阶段获得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市级以上智育奖学金者(含宏志奖学金); 2.高中阶段获得市级(含)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及以上奖项者; 3.高中阶段获得市、区级三好、优干、优团; 4.获得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 5.应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均合格的考生; 6.往届高中会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为B级及以上的考生 7.退役士兵。 (二)中职生(含中职、技校等)免职业技能(视频面试)测试政策 1. 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及以上者; 2.获得二级(含)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 3.中职生阶段获得市、区级三好、优干、优团; 4.获得区级(含)以上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的考生; 5.获得区级(含)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者; 6.中职阶段***次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均在80分(含)及以上的考生 7.退役士兵。 符合免职业技能(视频面试)测试的考生应在学院自主招生报名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关注招生官网的免试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公示,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其职业技能(视频面试)测试成绩按满分的85%计入总分,资格审核未通过的考生按照要求参加职业技能(视频面试)测试。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测试(视频面试)办法 不具备免职业技能测试(视频面试)条件的考生,均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视频面试),具体考核工作方案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本着德、智、技、体***衡量的原则,学校划定文化素质合格线,在文化素质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同分点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的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其中,文化素质成绩低于80分的不予录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低于100分的不予录取,单科成绩为零分的不予录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不予录取。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在学校招生网站(zs.bcsa.edu.cn)首页上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若要放弃录取资格,则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放弃录取手续,逾期则不再受理。学校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在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招生录取新生一视同仁;按相关政策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单考单招统一考试及录取;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七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学费元/年,住宿费9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在校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民政公益事业助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五条 经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监督 咨询电话:01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www.bcsa.edu.cn 邮 箱: 监督电话:010-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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